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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
时间:2020-07-03  作者:赵志刚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让远程司法从疫情前的“先行先试”变成了当下的“标准配置”,“隔空办案”“不见面的提讯”“云端庭审”逐渐成为司法界的潮流热词。

远程司法的初衷,是为了“让数据多跑路,让人少跑腿”。疫情防控对远程司法提出了硬核需求,加速了该技术普及的进程。疫情是一块试金石,既试出了远程司法服务群众、提高效率的便利,也试出了远程司法存在的忧患和问题。所以,对我们来说,除了“享其利”,还要“虑其忧”,更重要的,恐怕还包括“思其理”。以下试举几例:

1.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差异。

并不是所有人都希望自己办理的案子远程开庭。疫情期间,有律师在接到远程视频开庭的通知书后在微博上发帖,表示“不知所措”;有检察官认为远程视频“气场不够”“不足以对被告人产生威慑心理”;有法官觉得“线上开庭似乎对当事人来说少了一些真诚”。

远程司法的参与者受到屏幕视域局限性的影响,看不清一些细节,比如微表情、微动作,诉讼参与人之间也缺乏微互动的渠道,一些现场庭审技巧的发挥受到掣肘,有的人会对新事物产生不信任和抵触感,认为远程庭审是“不严肃的”。

那么,怎样做,才能让群众消除对新事物的陌生感?让司法人员乐于去使用新工具呢?当事人及其律师是否有权利拒绝远程开庭呢?或者说,如果选择远程开庭,节约了司法资源,是否可以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所“奖励”呢?

要获得这些问题的答案,就要聚焦于: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差异。就像我们思考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区别那样,本质上也是司法亲历性的问题。倘若证实了,远程司法相比现场司法确实有所缺陷,那么对于司法公正的影响就不能被忽视,就要有一套规范来扬长避短,界定哪些案件可以远程办理、哪些则不宜,甚至尝试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来弥补远程司法的缺陷。

2.基本概念和规范的重新定义。

远程司法与现场司法的语境是不尽相同的,在远程司法的语境下,有一些基本概念和规范需要重新定义。

比如出示证据,是在屏幕上播放电子证据,还是把纸质卷宗对着摄像头展示?如果屏幕另一端的诉讼参与人说看不清怎么办?又比如开庭时远程诉讼参与人能不能在火车上,倘若火车穿山洞时没信号没听见关键的论辩怎么算?掉线多长时间算中途退庭?观看直播的网民评论如果不妥,算不算扰乱法庭秩序?现场开庭时,法庭未经许可是不能录像的,那远程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录屏,是否属录像范畴?

要赋予远程司法以合法性、规范性,这些问题是绕不开的。新规范的确立,背后基于怎样的逻辑和原理,是需要通过系统性思考来建构的。

3.科技与人力分工协作的重构。

根据最高检技术信息研究中心近期的调研,目前检察机关开展远程讯问的工作模式,是需要额外有一名检察人员去看守所办理文书换押、交接、犯罪嫌疑人签字等手续,远程办案的效率提升是有限的,面对疫情期间的特殊情况,很多地方委托看守所民警办理,预计疫情结束后问题和困难依旧;考虑到建立远程系统的成本投入,以及网络设备日常运转的运维成本,我们发现很多成本只是转嫁了,不能光看表明上“足不出户”把案子办了,就说节约了成本,而应当有个更加科学和全面的评估。

算清了成本账,我们才能明白,哪些是必须做的,哪些是可以不做的,进而决定哪些问题依靠科技解决,哪些步骤依靠人力更为明智,以建构一套更科学合理的关于远程司法的科技与人的分工协作体系,确保信息技术给司法带来实实在在的进步。

4.远程视频的真实性问题。

我们知道,远程视频的造假难度并不大。如何确定远端镜头前的“人-案-账号”匹配一致?如何证明镜头前的你是你?如何保证你在镜头前说的话,就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

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巡查监管场所,可以实时看到监管场所的监控摄像头画面,但如何避免“你看到的只是被监管人想让你看到的”情况?被监管人如何证明自己没有隐瞒信息、转移画面乃至故意制造故障?

为了确保远程视频的真实性,需要精巧的制度设计。当下的制度设计如果仅仅依靠白纸黑字的力量,便过于单薄了,既然“CodeisLaw”,代码也是一种法律,那么用科技的力量来细化和强化白纸黑字的力量,让代码与文字融合一体,将是一种更好的进路。个人认为,在进行关于远程视频真实性的制度设计时,区块链技术可以派上用场。

5.远程视频数据的定量分析。

远程司法的视频是非常宝贵的数据,应当安全地存储好、能够方便地检索到。为此,要规划对其进行大数据的治理,形成结构化数据。此外,还要从远程司法的视频大数据中进行挖掘,所谓智慧司法,绝不仅仅是一个输入事实、输出判决的“自动售货机”,而是有过程的。过去我们了解和分析一起庭审,往往是通过法庭文字记录,但那已经是“人工裁剪”之后的产物,会漏掉很多的细节。如今,远程庭审、远程调解这些视频数据中,就藏着司法的细节,对它们做定量分析,便可以挖掘出更丰富维度上的“司法过程”。

视频中,法官、律师或当事人眨眼、抿嘴、喝水、走神的次数,说话的语速和情感,这些通过人工智能工具是可以自动统计的,有了大量诸如此类的数据,就可以做定量分析,统计特定行为与某种案件类型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更接近自然科学,为司法的精细化奠定更好基础。

6.“赛博之力”正在重塑传统法律制度。

“赛博之力”即电子、网络空间的力量,是一种抽象的比喻。就远程司法来看,它正在重塑传统的法律制度,比如管辖,比如职权的分配。

此次疫情中,有律师异地阅卷,有法官异地远程开庭,有检察官异地远程出庭,值得思考:传统的地域管辖制度是根据物理世界的特性设定的,纸质案卷、证据材料、办案人员、诉讼参与人都在一个相对较小的物理空间(地域)中,办案过程中物质位移量最小,因此司法成本最少;但是远程司法是在赛博空间中发生的,直接传递的是信息,而不再经由物质载体,因此,计算司法成本的公式便不再相同。考虑得长远一些,倘若未来远程司法的形式更加普遍,既然检察院、法院都已经全国联网,那是否可以尝试一种在线“任务-接单”的办案模式,让相对有空闲地区的检察官、法官来“支援”相对忙碌的地区?这对承袭了千百年的地域管辖制度,无疑是一种挑战。

再比如,有的地方检察院与监管场所联网,接入监管场所的管理系统乃至监控摄像头,足不出户就可以对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巡查。那么试想:过去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监督,其实是建立在信息并不对称的前提下的,而现在通过全面的数据接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让法律监督不再是难事。既然如此,倘若没能尽早监督到监管场所的违法,检察机关作为监督者,所要承担的责任与过去将是不一样的,规则必然要进行一些变化,使责-权-利平衡。

智慧司法行稳致远,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最高检张军检察长曾经提出要求,智慧检务要聚焦“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我们在建设和应用先进的科技法治成果时,总是在不断地反思,如何能够将这“三化”做到更好。

(本文为作者在“智慧司法与法治中国”2020年高端论坛上的致辞)

(作者系检察日报社党委书记、社长?赵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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