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印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王庆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原办公室主任职务(保留原正股级待遇);
杨玉彪同志任第一检察部主任,免去生态环境保护科科长职务;
樊金森同志任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张金娈同志任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杨彬同志任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汪伟宾同志任第二检察部主任;
赵广辉同志任第二检察部副主任(保留原正股级待遇);
张士军同志任第三检察部主任;
李永辉同志任第四检察部主任,免去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职务;
岳小莉同志任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赵颖芹同志任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王艳珊同志任第五检察部主任,免去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职务;
杨文红同志任综合业务部主任,免去侦查监督二科科长职务;
汪燕青同志任政治部副主任,免去政治处副主任职务;
张继江同志任政治部副主任,免去纪检监察科科长职务(保留原正股级待遇);
陈健同志任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免去法警队队长职务。
机构改革后,原机构已取消,拟免去以下人员原股级职务,保留其原职务待遇。具体是拟免去:
韩建雷同志公诉科科长职务;
张宏魁同志侦查监督一科科长职务;
孙 霏同志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主任职务;
刘玉堂同志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职务;
李卫东同志刑事执行检察局副局长职务;
尚军政同志技术科科长职务;
刘红专同志控告申诉检察科科长职务;
王文杰同志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王 敏同志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冯 志同志侦查监督一科副科长职务;
孟繁君同志公诉科副科长职务;
关 蕾同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副科长职务;
徐建才同志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职务;
蔡志超同志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杨秋生同志胜芳检察室副主任职务;
李 龙同志纪检监察科副科长职务;
朱永斌同志法警队副队长职务;
刘静生同志民事行政检察科副科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