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拖欠工人工资17万余元,5月19日,霸州市某家具厂老板葛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经查,犯罪嫌疑人葛某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在河北省霸州市堂二里镇经营家具厂期间。拖欠李某、张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172274元,2015年1月底,葛某逃匿,2015年2月6日,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2月10日予以改正,葛某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支付。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2015年10月17日,霸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5月10日,将葛某刑事拘留。
[涨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为河北省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