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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时间:2015-07-0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为指导,适应我国政权性质和政治体制的要求,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的需要,具有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实践基础,反映当代检察制度现代化要求的一种制度创新。回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年的光辉历程,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呈现出几个方面的突出特色及其优越性。  

     ★具有结构功能的科学性,体现了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结构功能上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因此,检察机关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下,与审判机关、政府机关并行的国家机构。二是组织结构的层级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是一种在全国范围内设立的,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层级式的独特结构,这种结构既保持了检察制度层级性的一般要求,又同行政权的层级与审判权的审级互相衔接照应,便于有效发挥人大监督下的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制约协调的国家权力结构特色。三是职能配置的合理性。中国检察机关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和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严重刑事犯罪进行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指控犯罪;为了维护国家公职人员履行职务的廉洁性,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公职人员腐败犯罪、渎职侵权犯罪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对公安、国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对审判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对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进行诉讼监督,有效监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四是职权创设的渐进性。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结构功能是不同于其他任何国家的,是一种科学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是促进依法治国的功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力量,通过强化法律监督来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应有贡献。二是坚持执法为民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坚持人民群众主体地位,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通过坚持以民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清除特权思想、人权意识淡漠、侵犯人权等观念;通过坚持正确处理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始终做到在各项工作中执法为民。三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职务犯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坚决惩治和有效防范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强化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强化对执法行为的法律监督,有效监督纠正司法执法不公现象,有力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重要保障;通过自身严格公正执法,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四是保障服务大局的功能。检察机关通过把强化法律监督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自觉克服单纯业务观念,主动防止脱离大局、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全面强化打击、保护、预防、监督等检察职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服务改革发展的职能作用。五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功能。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党对检察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的领导,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在法律的框架内、政策的指导下强化法律监督,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党的权威。 

     ★具有运行机制的规律性,体现了检察一体的组织原则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运行机制上有着鲜明的特色:一是在领导体制上,我国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双重领导到垂直领导再到双重领导的历史选择过程,最终确立了中国各级检察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二是在决策方式上,实行检察长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我国创立了检察长负责与检察委员会集体领导相结合的制度;检察长作为检察机关的首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检察委员会是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由检察长组织贯彻执行。三是在权力运行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统一。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国检察机关坚持在各级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中国特色的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是实现检察机关上下统一,防止检令不通。上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下级检察院应当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故意拖延或拒不执行;上级检察院认为下级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或者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明显违反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的,有权指令下级检察院纠正;下级检察院如果认为上级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检察院报告,上级检察院经复议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实现检察机关横向协作,防止相互掣肘。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遇到因管辖等问题需要协作支持的,如调查、取证、缉拿犯罪嫌疑人、寻找案件重要证人、涉案财产资金的判明等,相互支持,提供帮助;对于管辖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共同的上级检察院可以协调解决;上级检察院还加强对检务协作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偏差。三是实现检察机关内部整合,防止各自为政。检察机关可以加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管理与协调,实现规范管理、有序分流,规范交办、提高效率,规范管辖、防止掣肘,优化资源、增强实效,统一指挥、协调各方等五个方面的功效,加强诉讼监督与职务犯罪侦查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监督措施形成法律监督整体优势。四是实现检察机关总体统筹,防止地方分散。

   ★具有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体现了权力配置的制约协调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规制管理上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外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对检察权进行外部监督,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在建国初期,我国就高度重视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指出公安、检察院、法院三个机关可以完全不对头,各人讲各人的。在长期实践中,我国将这种思路总结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并上升为宪法规定,成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检察机关逐步探索了对拟作撤销案件决定的、拟作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初步找到了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外部监督的新的实现形式。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重视接受政协监督和舆论监督,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认真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二是内部规制管理的有效性。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保持有效外部监督的同时,还坚持完善内部制约,保证检察权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注意加强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内部制约,实行侦查、批捕、起诉、复议、复查、赔偿分离;加强检察机关专门监督机构对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健全完善巡视制度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务督察部门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与指导,实行重大案件、重要环节报备、审批制度;加强业务部门执法办案中的自身监督,办案组成员之间互相监督,落实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制度。  

     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规制管理上的有效性,体现了两个方面的优越性:一方面,科学配置权力。中国当代检察制度在强调法律监督的同时,注重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符合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另一方面,有序规制约束。在正式约束方面,中国检察机关从外部规制管理上认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意见和批评,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各项议案,在接受人大监督中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在内部规制管理上设置了纪检监察监督、检务督察等正式制度。在非正式约束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接受外部监督制约,在传统、文化、价值等层面上具备“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意识等非正式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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