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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落实大检察官研讨班重要部署|从检察实践看如何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效规范办案

时间:2023-09-05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要闻版  【字号: | |

让制度红利可感可触

——从检察实践看如何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高质效规范办案

2018年10月26日,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国家立法上被正式确立,这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事件。

如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诉讼效率大幅提升。今年7月大检察官研讨班披露的一组数据可作例证: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已超过90%;今年上半年,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9%,一审服判率为97.1%。

经立法确立后的近五年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的新变化,浸润于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大检察官研讨班指出,落实这一制度关键是要在依法规范办案、提升质量上狠下功夫,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

各地检察机关是如何严格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标准,确保高质效规范办案的?又是如何推动值班律师实质化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的?记者日前就此进行了采访。

严格把好适用关 高质效规范办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是这样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何准确把握?

一天凌晨4时许,张某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沿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光泽路行驶,在转弯时与另一辆轿车发生碰撞,两车均受损。事故发生后,张某下车查看情况时,得知对方想要报警,便立即驾车逃离现场。回到住处后,他再次饮用了近100毫升啤酒。当日凌晨5时许,张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8mg/100ml。经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随后,张某多次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但被问及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原因,他先是否认酒后驾车行为,后承认“听到对方报警后慌了神,才驾车离开现场”,最后又辩解称“看到对方摆手以为事故不严重,示意其离开”。

“我们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张某在饮酒驾车发生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属实。”如皋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宗秋告诉记者,对于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不如实供述,当事人只是口头表示认罪认罚的,不能认定为认罪认罚,因此张某不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承认部分犯罪事实,是否可以认定其认罪认罚从而作出从宽处理?河北省定州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欣欣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起案例——

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尾随13岁的赵某某到一高速桥附近,将赵某某拖拽进路旁小树林内,使用鞋带将其捆绑在树上,用壁纸刀威胁、恐吓赵某某,并对其实施奸淫行为。不久,李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在李某某供认尾随被害人欲与其发生关系后,公安机关认定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以李某某涉嫌强奸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我们讯问时,李某某拒不供认持刀威胁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显示,李某某承认这把刀是其持有,并随身携带。该刀是由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到的,且被害人赵某某指控李某某持刀对其实施威胁。经进一步鉴定分析,认定李某某称其没有持刀威胁被害人的辩解不成立。”刘欣欣在接受采访时说,李某某对主要犯罪情节拒不供认,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因此未认定其为自愿认罪认罚。

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严格把握法定证明标准,综合考量案件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对符合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坚持应用尽用?

江苏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柳慧敏分享了办案心得:“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证据,细致审查案件,厘清从重从轻情节,不为片面提高效率而牺牲公正,不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努力做到‘事实清、证据足、定性准’。”

确保自愿且真实 打消疑虑真诚悔罪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探索。其中第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针对案件具体情况,探索证据开示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

接受采访时,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检察长郑刚向记者讲述了该院办理的一起探索证据开示制度的案例——

“射钉枪是从别人那里买的。”张某山躲闪的眼神,引起了峨眉山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警觉。经过细致分析、梳理证据,办案组认为枪支来源存疑。后查证,张某山是一名木工,在购买相关材料后,他通过焊接、切割等方法自制了一把射钉枪,用于打猪圈里偷食的老鼠。

在侦查阶段,张某山对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如何消除张某山的内心顾虑,使其对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认罪认罚?办案组研讨后决定,向张某山全面开示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相关证据,并指出张某山的组装行为属于制造枪支行为,案件应定性为非法制造枪支罪,同时就法律适用等进行释法说理,打消其心中疑惑。张某山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通过开示证据,一方面可以让犯罪嫌疑人知晓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细节,切实体会到司法机关实事求是的办案态度及客观公正的立场;另一方面,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郑刚表示。

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刑事检察重在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但在很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坚决不认罪,提出诸多辩解。对于可能影响事实认定的辩解,往往需要调取相应证据予以核实或排除,这一过程可能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对此,北京市通州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四级高级检察官吴官荦摸索到了一些办案经验。“要跳出案情局限,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考量和担忧,提高释法说理的针对性。”吴官荦举例说:“在常某某诈骗案中,被害人报警后,常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60万余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随后,常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却在被刑事拘留后翻供,不承认其有非法占有目的。我们注意到,常某某认为十年以上的刑期过重,才不断辩解。”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吴官荦向常某某阐明如能如实供述,则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可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常某某立即表示认罪认罚,后未提出任何辩解,并认罪服判。

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通常建立在控辩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如何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的主动性,充分落实控辩双方平等协商?上海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吴芳向记者介绍了该院探索的“三主动”工作法——坚持“主动听取”,坚持“主动说明”,坚持“主动解决”。

以“主动听取”为例,吴芳解释说:“‘主动听取’要求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告知量刑建议的依据和理由,包括量刑起点、基准刑及调节比例、计算公式等,将量刑建议的拟定过程完整呈现,就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问题主动听取律师意见。”

量刑合法又恰当 准确把握宽与严

在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提高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效,促进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

2021年11月,最高检专门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工作。《意见》印发将近两年,各地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意见》的同时,也不断在法律的框架内积极探索——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时,考虑到涉案人员多,作案时间长、规模大、金额高,涉案人员参与程度、经手金额、犯罪情节均不同,承办检察官注重对全案事实进行梳理、甄别,精准确定10余名涉案人员参与的经营行为;区分主犯、从犯,既遂、未遂等不同形态,同时依据涉案人员首次认罪认罚的阶段时点,细化为10%至40%的阶梯式从宽幅度,并确定量刑方案。涉案人员及其辩护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检察院参考浙江省高级法院、浙江省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根据具体罪名和犯罪基本事实确定量刑起点,综合考量是否存在从犯、自首、前科等量刑情节,再按照调节比例计算得出量刑刑期。同时,针对法检对量刑标准存在的认识差异,该院积极与法院展开研讨,最终达成共识,并就一些量刑建议存在较大差异的罪名,探讨出更为合理的刑期计算标准。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检察院结合贯彻落实《意见》,通过刑检研学会、“昌检开讲啦”、“昌检大讲堂”等平台,组织检察人员对常见罪名的主刑、附加刑、缓刑适用的量刑标准进行学习,就如何办好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交流经验,不断深化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认识。

…………

宽严相济是政策指导、理念指引,遵循的前提和根本是法律的具体规定。在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副厅长曹红虹看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准确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很关键,尤其要特别重视对于“从宽”的把握。“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研究出台有关指导意见,对‘从宽’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进一步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规范适用,助力这项制度行稳致远。”

(本报记者史兆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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