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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时间:2021-07-06  作者:罗蕊、曹华祎  新闻来源:  【字号: | |

 【我为群众办实事】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一审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一直致力于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近日,由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霸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案件详情

张某某等人为了缩短豆芽生长周期,使生产出来的豆芽无根须、粗壮、卖相好,2019年1月份至2019年11月份先后多次从晆某某处购买109、001粉、根茎旺等添加剂,并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了这些添加剂,经鉴定机构鉴定,多批次的绿豆芽、黄豆芽中检测出国家禁止添加的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期间,累计销售金额高达5万余元。

生产过程中添加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的豆芽,就是大家闻之色变的“毒豆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出庭公诉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霸州市人民副检察长韩建雷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第二检察部主任汪伟宾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诉讼,履行法律职责。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判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人张某某支付其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上述款项上缴国库)。

判决结果


霸州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霸州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五十万九千二百元(依法上缴国库)。

检察官普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上述公共利益受损,但没有相关机关和组织或者相关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行政公益诉讼:当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国有资产、升天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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